申萬宏源
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客戶通知
本通知對本集團的客戶具有約束力。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簡稱為「該條例」)之規定提醒閣下注意以下資訊。除本通知另有規定之外,本通知中使用的術語和表述與該條例中的含義相同。為本通知之目的,(1) “客戶”包括,如適用,保證人、擔保人和為履行對本集團的義務而提供保證、擔保或任何形式支持的人士,及本集團的供應商、承包商、服務提供商、代理人和其他合同對手方。(2) “個人資料” 意指以電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資訊,及 (i) 就個人而言,其個人資料;(ii) 就合夥而言,其各合夥人之個人資料;及(iii)就公司實體而言,已向本集團提供之其個人董事、股東、行政人員或經理之個人資料。(3) “集團” 指申萬宏源(香港)有限公司 (“申萬宏源香港”),全部及/或任何香港境內及/或境外申萬宏源香港之附屬公司(包括但不限於申萬宏源證券(香港)有限公司,申萬宏源期貨(香港)有限公司,申萬宏源資產管理(亞洲)有限公司,申萬宏源融資(香港)有限公司,申萬宏源研究(香港)有限公司)及/或控股公司及/或該等控股公司之附屬公司。
收集個人資料
1. 客戶必須隨時向本集團提供與以下事項有關的個人資料:(1)帳戶開立、運作和持續使用;(2)信貸額度的申請、獲得和持續使用;及(3)證券經紀、代理人、期貨交易、投資顧問、企業融資、資產管理、財富管理和其他金融服務的提供。
2. 本公司亦可能會從與客戶保持日常業務合作關係的過程中收集個人資料。
3. 同時,亦可按照對本集團、本集團的關聯或相關公司、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員工、獲授權代表或集團或其關聯或相關公司的顧問以及本通知下文第7段中規定的任何有關人員具有約束力(簡稱為「使用者」)的法律、法規、規則或守則之規定,向客戶收集個人資料。在香港境內或境外居住的人士均可能成為使用者。
4. 客戶未能提供個人資料則可能導致本集團或使用者未能向客戶提供服務,因而未能維持其與客戶的業務關係和遵守本集團的各項法律或監管要求。
5. 本集團及/或使用者將對有關及/或從客戶處收集的個人資料採取保密措施,並且將遵守所有適用的保護資料及私隱法律規定,包括該條例(若適用)。在受限於技術可行性及適用的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本集團將只為本通知下文第6段之用途合理需要時保留客戶的個人資料,或依據適用的法律和法規及本集團政策和程序長期保留客戶的個人資料,或保留客戶的個人資料至收到客戶刪除個人資料之要求時。客戶明白及了解,提供給本集團的某些個人資料可能構成敏感個人資料,即一旦洩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的個人資訊,及譬如包括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帳戶、行蹤軌跡等資訊,以及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資料。本集團只為本通知下文第6段之用途收集和處理這些資料(如有)。本集團承諾保護客戶的個人資料,並已就此採取措施。為了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或一方能夠存取客戶的個人資料,本集團已經採取了一系列技術性和組織性措施,以根據適用的法律和法規保護和保障客戶的個人資料。
用途
6. 使用者可將有關及/或從客戶處收集的個人資料用於以下目的:
(i) 為客戶提供服務和信貸額度的日常管理;
(ii) 核實客戶的身份;
(iii) 執行或實行客戶有關於交易或其他事情之下單或指令,以及執行客戶的其他指示;
(iv) 對客戶進行信貸或背景查詢及確定客戶財務狀況和投資目標;
(v) 協助其他金融機構進行信貸檢查;
(vi) 確保客戶持續具有一定的信貸信用;
(vii) 為客戶提供個人化財務分析及策劃或設計金融服務、提供諮詢或相關使用產品;
(viii) 行銷金融服務或相關產品;
(ix) 確定本集團對客戶或客戶對集團的負債金額;
(x) 收回客戶未償還款項的金額以及為確保客戶履行責任而提供的保證金額;
(xi) 為遵守或為促使本集團內之成員、關聯公司或其相關公司遵守任何本地或外國之法律、規例(包括外國帳戶稅收合規法案、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共同申報準則及相類似規例)、任何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現存或未來設立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交易所、或自我監管或行業團體或組織或金融服務提供者所自行或按協議提供或發出的通知、指示或指引;
(xii) 為遵守本集團為了遵守制裁、防止或偵查洗錢、恐怖份子融資或其他非法活動而制定的,適用于任何集團成員的,關於個人資料在本集團內分享及/或用於其他用途的責任、要求、政策、程序、措施及安排;
(xiii) 根據對使用者具有約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規、規則及守則的要求履行披露義務;及
(xiv) 與以上有關的其他目的。
7. 本集團會對所持有的與客戶相關或從客戶處收集的個人資料保密,但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本集團可將有關及/或從客戶處收集的資料提供予香港境內外的以下人士:
(i) 在本集團的業務營運或向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或產品過程中為本集團提供銷售、分銷、顧問、管理、背景審查、資料處理、財務、電訊、電腦、支付或結算、列印、專業或其他服務的任何代理人、承包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ii) 任何以其名義登記證券或其他資產的代名人;
(iii) 香港境內外的核證機關;
(iv) 對本集團附有保密義務的任何其他人士;
(v) 本集團內之成員或關聯或相關公司;
(vi) 客戶已經或擬與其進行交易的任何金融機構;
(vii) 本集團的任何實際或擬定受讓人,或者是與本集團有關的客戶權利共有人或準共有人或受讓人;
(viii) 根據對本集團具有約束力的任何法律或法規要求,本集團對其承擔法定披露義務的任何其他人士;
(ix) 經客戶明確或默示同意向其提供資料的任何人士;
(x) 透過或與本集團一起向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或發行、分銷或提供金融產品的任何人;
(xi)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及(在違約欠債時)追收債款代理;
(xii) 客戶進行證券、期貨及/或其他金融產品買賣而在其場所下單或交易的任何外國或本地的證券、期貨及/或其他金融產品的交易所(或其相關聯結算所或營運者);
(xiii) 任何外國或本地的政府、監管、監督、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組織或機構;
(xiv) 為集團利益而需要向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及
(xv) 為公眾利益而需要向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
8. 本集團可以不時按本通知上述第6段所述用途,轉移客戶的個人資料予香港以外之本通知上述第7段所述人士。位於香港境外的使用者未必受到與該條例大致相若或具有相同目的的資料保障法律約束,亦即是説,向使用者披露的資料未必受到與香港相同或類似的程度的保障。
在直銷活動中使用資料
9. 本集團擬將從客戶處收集所得的資料用於本集團進行的直銷活動中。本集團亦擬將該等個人資料轉移給使用者,以供其用於金融服務及產品的直接推廣用途中。擬使用的個人資料種類及擬在活動過程中使用該等資料的推廣活動種類資料詳見下文。請注意,未經該條例許可或在本集團獲得客戶同意之前,本集團不會使用從客戶處收集所得的個人資料。
10. 針對上述提到的直銷活動,本集團擬:
(i) 使用客戶的姓名、聯絡資料和其個人背景資料;及
(ii) 行銷或推銷本集團或使用者的投資產品或金融服務。
11. 若客戶不再願意其任何個人資料被用於所載述的任何直銷活動中,即可隨時聯絡本集團的集團資料保護主任免費提出相關終止申請。
12. 在履行其職責過程中,為實現及達到本集團或使用者的相關目的或任何其他用途,本集團或使用者在法律賦予權利的情況下,可與香港境內外的政府機關、其他監管當局、公司、組織或由個別人士持有的資料進行匹配、對比、轉移或交換由客戶提供或從客戶獲得的任何個人資料,以驗證相關資料的真確性。
13. 本集團可就轉移或向使用者提供客戶的個人資料收取報酬及/或其他利益或為此得到補償。有關報酬、補償或收益可以根據本集團可能向客戶不時提供的服務或融資的整體或部分性質和範圍進行計算,也可以根據客戶可能簽訂交易的規模、性質或頻率計算,或根據本集團可能與相關當事人一致約定的其他相關因素計算。
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及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
14. 客戶明白並同意,本集團為了向客戶提供與在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上市或買賣的證券相關的服務,以及為了遵守不時生效的聯交所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規則和規定,本集團可收集、儲存、處理、使用、披露及轉移與客戶有關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的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中國香港))。在不限制以上的內容的前提下,當中包括―
(a) 根據不時生效的聯交所及證監會規則和規定,向聯交所及/或證監會披露及轉移客戶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中國香港));
(b) 允許聯交所:(i)收集、儲存、處理及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中國香港)),以便監察和監管市場及執行《聯交所規則》;(ii)向香港相關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證監會)披露及轉移有關資料,以便他們就香港金融市場履行其法定職能;及(iii)為監察市場目的而使用有關資料進行分析;及
(c) 允許證監會:(i)收集、儲存、處理及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中國香港)),以便其履行法定職能,包括對香港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能;及 (ii)根據適用法例或監管規定向香港相關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披露及轉移有關資料。
客戶亦同意,即使客戶其後宣稱撤回同意,本集團在客戶宣稱撤回同意後,仍可繼續儲存、處理、使用、披露或轉移客戶的個人資料以作上述用途。
15. 根據證監會的要求,本集團須按照以下身份證明文件類型的優先順序(即,排序表規定)從客戶那裡收集最新的客戶識別信息:
(a) 自然人客戶:
(1) 香港身份證; (2)國民身份證明文件;或 (3) 護照
(b) 公司客戶:
(1) 法律實體識別編碼登記文件; (2) 公司註冊證明書; (3) 商業登記證;或(四)其他同等文件
(c) 客戶是信託:
(i) 為自然人的受託人的資料:
(1) 香港身份證; (2)國民身份證明文件;或 (3) 護照
(ii) 為公司的受託人的資料:
(1) 法律實體識別編碼註冊文件; (2) 公司註冊證明書; (3) 商業登記證;或(4)其他同等文件
然而,信託是一個投資基金,需提供資產管理公司或個別基金的客戶識別信息。
(d) 聯名戶口客戶:
聯名戶口的所有客戶的客戶識別信息(須符合上述要求,取決於客戶的性質)應根據上述客戶識別信息排序表提供。
請注意,證監會嚴格要求根據上述排序表規定要求提供身份證明文件類型。客戶需要遵從上述排序表規定要求以提供客戶識別信息。客戶保證、聲明並承諾 (1) 向本集團提供的客戶個人資料(包括客戶識別信息和券商客戶編碼(中國香港))在各方面均屬真實準確、完整且沒有誤導性; (2) 客戶識別信息的提供遵循了排序表規定; (3) 客戶提供給本集團的客戶識別信息等任何個人資料發生任何變化,客戶將及時通知本集團。
16. 客戶如不能向本集團提供個人資料或更新的客戶識別信息,或拒絕或撤回同意,可能意味著本集團不會或不能夠再(視情況而定)執行客戶的交易指示或向客戶提供證券相關服務,惟出售、轉出或提取閣下現有的證券持倉(如有)除外。
備註:
(1) 就本通知本部分而言,本條文所述的“券商客戶編碼(中國香港)”指一個符合聯交所訂明的格式及由相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按照聯交所的規定產生的唯一識別碼;
(2) 本條文所述的“客戶識別信息”指與獲編配券商客戶編碼(中國香港)的客戶有關的以下資料:
(i) 客戶的身份證明文件上所示的全名;
(ii) 身份證明文件的簽發國家或司法管轄區;
(iii) 身份證明文件類別;及
(iv) 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中華通證券交易服務
17. 客戶明白及同意,本集團為客戶提供中華通證券交易服務時,本集團須要:
(i) 在提交每一客戶交易指令予中華通買賣盤訂單傳遞系統時,在交易指令中附加上客戶唯一的券商客戶編碼(“券商客戶編碼(中國大陸)”)或(如客戶賬戶為聯名賬戶)客戶聯名賬戶獲分配的券商客戶編碼;及
(ii) 向交易所提供客戶唯一的券商客戶編碼(中國大陸)及一切交易所按照其規則不時要求索取的關於客戶的身份識別資料。
不受限於本集團就著因應客戶的賬戶或提供服務予客戶而處理客戶個人資料而給予客戶的通知或取得的客戶同意,客戶明白及同意,作為本集團中華通證券交易服務的一部份,本集團可以作出下述的收集、儲存、使用、披露及轉移客戶的個人資料的行為:
(a) 不時向交易所及相關交易所附屬公司披露及轉移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中國大陸)及客戶識別信息,包括在中華通買賣盤訂單傳遞系統輸入中華通證券交易指令時顯示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中國大陸),並實時轉傳至相關中華通證券交易營運者;
(b) 容許交易所及各相關交易所附屬公司:(i) 收集、使用及儲存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中國大陸)及客戶識別信息以及相關中華通結算所所提供(以儲存而言,它們通過香港交易所進行)的合併、核實及配對的券商客戶編碼(中國大陸)及客戶識別信息資料,以作市場監察及執行交易所規則用途;(ii) 基於下列(c)及(d)所述目的,不時(直接或通過相關中華通結算所)轉移該等資料予相關中華通證券交易營運者;及(iii) 披露該等資料予香港相關監管機構及執法機關,以配合其履行關於香港金融市場的法定職能;
(c) 容許相關中華通結算所:(i)收集、使用及儲存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中國大陸)及客戶識別信息,以對券商客戶編碼(中國大陸)及客戶識別信息作出合併及核實並與其投資者身份識別資料庫作出配對,及把合併、核實及配對的券商客戶編碼(中國大陸)及客戶識別信息資料提供予相關中華通證券交易營運者、交易所及相關交易所附屬公司;(ii)使用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中國大陸)及客戶識別信息,以履行其證券賬戶管理的法定職能;及(iii)披露該等資料予中國大陸相關監管機構及執法機關,以配合其履行關於中國大陸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能;及
(d) 容許相關中華通證券交易營運者:(i)收集、使用及儲存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中國大陸)及客戶識別信息,以監察通過使用中華通服務在相關中華通市場進行之證券交易,和執行相關中華通證券交易營運者之規則;及(ii)披露該等資料予中國大陸相關監管機構及執法機關,以配合其履行關於中國大陸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能。
當客戶指示本集團進行任何中華通證券的交易時,客戶明白及同意,本集團可以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于遵守交易所的要求及其對中華通證券交易不時生效的規則。客戶也明白,即使未來客戶計劃撤消其同意,客戶的個人資料(不論客戶撤消客戶同意前或後)會繼續被儲存、使用、披露、轉移或其他方式處理,以達至上述目的。
18. 客戶如不能向本集團提供個人資料,或拒絕或撤回同意,將可能導致本集團(按情況)不會或不可繼續執行客戶的交易指示或向客戶提供中華通證券交易服務。
19. 除非本通知另有規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本通知本部分所有術語均與《交易所規則》中賦予它们的含義相同。
查閱、更正及撤回個人資料的權利
20. 根據該條例規定,任何人士:
(i) 均有權檢查本集團所持有的與其個人有關的資料以及查閱有關資料;
(ii) 均有權要求本集團更正與其個人有關的任何不實資料;
(iii) 均有權查明本集團有關使用個人資料的政策和慣例,並要求本集團告知所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
(iv) 均有權要求本集團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於直銷活動或轉移資料予他人用作直銷,以及通知已獲取本集團轉讓資料的任何人士停止使用有關資料。
21. 根據該條例規定,本集團有權就處理任何資料查閱或更正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22. 客戶更有權隨時撤回批準我們處理個人資料的同意,惟客戶的撤回不影響撤回前基於客戶同意已進行的個人資料的處理,且如果本集團有其他合法理由 (須經同意以外的理由),本集團仍有權處理有關資料。
23.客戶明白,如果客戶的任何個人資料發生泄露或遺失,或發生其他個人信息泄露事件,本集團會依據適用的法律和法規採取補救措施,並可能依據適用的法律和法規通知或不通知客戶。客戶明白及同意,倘本集團決定將此類事件通知客戶,本集團可能會使用一種或多種方式發送通知,包括但不限於在本集團網站上彈出視窗通知、發送短訊、電子郵件或致電。客戶明白,在採取上述通知行動其中之一後,本集團即被視爲履行了適用的法律和法規項下的通知義務。
24. 有關查閱、更正資料、撤回同意或了解本集團使用資料的政策和慣例,以及所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的要求,請提交至以下地址:
香港軒尼詩道28號19樓
申萬宏源(香港)有限公司
集團資料保護主任收
25. 本通知不會限制客戶在該條例下所享有之權利。
26. 本通知的中、英文版本如有歧義,均以英文版本為准。